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206009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4]398号 |
发布机构: | 厅运输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4-05-17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厅运管局:
2014年3月1日,晋济高速公路隧道内发生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造成了重大人员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4〕8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突出“查违规、督处罚、查隐患、督整改”工作重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条》)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危规》)要求,围绕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从业人员管理、运输装备管理及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监管等内容,进一步加大治理力度,坚决遏制货物危险运输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严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货运输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危规》要求受理许可申请,核实许可条件,实施行政许可。对已许可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单位)进行集中复查,符合条件的,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仍存在安全隐患、达不到行政许可条件的,原许可机关注销相关车辆《道路运输证》或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落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危货运输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和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完善并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履行对企业所属从业人员、运输车辆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生产风险防控能力;推进公司化运营模式,严禁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包而不管”、“以包代管”。企业载运危险货物时,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通行许可申请,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同时,针对具体载运货物和运输线路制定运输方案及安全性保障措施,必要时进行路线勘察;运输途中因交通拥堵等情况需较长时间停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三)加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道条》和《危规》的要求,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考试与证件发放管理制度,杜绝考试和发证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驾驶员、装卸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进行一次全面核查,不符合要求的人员,督促运输企业予以辞退或调整工作岗位。加快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经理人从业资格制度,增强道路危险货运运输经理人管理,提高企业责任人的安全管理能力。加强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时掌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违章信息,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督促运输企业将违法违章频次高、安全意识薄弱的从业人员予以清除,特别是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满12分的驾驶员,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三年内不予重新核发。
(四)督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对所属从业人员的管理。一是应当按《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和《危规》的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组织编制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从业人员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监督运输车辆和设备的配备和适用,参与从业人员的招聘和日常考核,组织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做好运输作业过程监管,并定期对企业的运输安全管理进行评估,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建议企业进行整改。二是严格从业人员的聘用管理。对驾驶员聘用要对其从业经历、驾驶安全事故记录进行核查,严格把关,防止有重大隐患的驾驶员进入从业队伍,要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特征,对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培训,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充分了解掌握运输危险货物的特性、包装物容器使用要求、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操作技能等知识,考核合格才能上岗。三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企业要制定日常培训计划,不定期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演练,重点培训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典型事故案例、防御性驾驶技术等内容,切实加强安全驾驶和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加强从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在运输作业前,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对驾驶员身体状况进行了解,防止带病、酒驾、病驾等情况发生,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检查安全防护措施和消防设备,督促驾驶人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并按照法律法规和运输方案要求进行运输作业,并利用车辆行驶路线、速度和运行时间的安全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即刻督促整改。五是严格从业人员安全奖惩制度,要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奖惩机制,将安全生产和违法违规情况作为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据,实行重奖重罚。
(五)严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备管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要购置、适用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的危货运输车辆和设备,不得擅自改装车辆。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定期对车辆及设备进行检验、维护和保养,保证车辆和设备技术状况完好。罐式车辆的罐体必须持有质量检验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合格证书,压力容器还应当定期到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参加年度审验。危货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罐式车辆罐体产品公告时的充装介质;对于使用常压罐体的,应当保障其卸料管根部球阀在运输时处于关闭状态;对于罐式车辆罐体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缺陷及年度审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当依法向有关质量检验部门及时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要求,迅速开展对在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全面排查整治,一是督促各类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严格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GB18564-2006)要求,逐台自查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二是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各市(区)要组织人员对辖区内此类车辆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集中整改。对于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已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且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由车辆生产企业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危险化学品但实际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或车辆生产企业已倒闭,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由车辆使用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车辆生产企业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三是严格质量检验和资质管理。凡在2014年底前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常压罐式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从2015年1月1日起,质检部门不予出具相关检验合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取消车辆营运资格,收回道路运输证。
(六)督促企业严格落实车辆动态监管相关规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督促危货运输企业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的各项要求,建设道路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加强对卫星定位装置的日常维护,保持终端设备技术状况良好,有效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对监控平台必须配备专人值守,实时了解掌握车辆的位置及运行状况,及时发现、提醒和纠正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驾驶员事后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作出处理;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对雨雪雾等恶劣天气车辆行驶速度、夜间行驶速度及连续驾驶时间等进行限制。
(七)加强危货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按照“谁许可、谁负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从业人员资质、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奖惩情况,车辆和设备的技术状况、检验及维护保养记录,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及维护情况。对无资质企业、人员、车辆从事危货运输的要依法处理,对安全生产状况较差、安全隐患大的企业,要进行重点监督,督促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部署。各市(区)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步骤,确保各项要求贯彻落实到位,认真安排部署,开展专项检查,严禁走过场和流于形式。厅运管局要加强对全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厅。省厅将适时督导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对玩忽职守,流于形式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二)认真做好摸底普查。各市(区)要对本辖区内所有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和车辆(含非营业性运输企业和车辆)进行一次集中普查、清点,并将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员和主要运输线路、运输产品进行登记造册。
(三)认真做好检查整改。各市(区)要组织骨干力量开展检查,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登记、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痕迹化管理。对发现问题及时登记备案,落实人员责任,跟踪督促整改。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和发生事故的企业要反复检查。
各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于2014年6月10日前将本通知的落实情况、检查发现问题、整治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厅运管局,由厅运管局汇总全省情况后上报省厅。
联系人:厅运管局 耿田 联系电话:029-88865927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15日